行政院會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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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圖/翻攝自行政院臉書)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人事行政總處簽陳考試院所擬的「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與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應就遺屬年金請領條件差異,於同意會銜時,敘明行政院立場。

 

人事行政總處指出,本次「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係配合公教人員相關退撫法律的修正,並將公保保險年金規定擴及全體被保險人。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調整保險費率上限,由現行15%提高為16%。(修正條文第13條)
二、修正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之計算標準為事故發生當月起前15年參加公保年資之平均保俸額,並訂定10年過渡期間。(修正條文第18條及第19條)
三、修正一次養老給付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及給付上限,並就請領年齡條件訂定7年過渡期間;刪除以退休所得替代率公式扣減年金給付率之相關限制。(修正條文第23條至第26條)
四、增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於修法後若再就業達30日以上,應停止領受年金給付。(修正條文第32條)
五、刪除曾請領公保保險養老給付達上限且再加保期間未曾請領公保保險給付者,得依規定請領退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5條)
六、修正保留年資之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之年齡條件。(修正條文第39條)
七、修正遺屬年金給付之給付水準及上限,以及加發遺屬年金給付財務責任。(修正條文第29條、第40條至第43條)
八、修正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條件及以遺囑指定受益人範圍。受益人同時符合2個以上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修正條文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48條)
九、修正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加保年資條件。(修正條文第55條)
十、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設專供存入公保保險年金給付之用之金融機構專戶機制。(修正條文第57條)
十一、開放有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制度之被保險人適用公保年金規定。(修正條文第70條)
十二、修正被保險人得併計各職域社會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年資,以成就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條件,並由各社會保險依規定分別給付。(修正條文第74條至第76條)
十三、本次修正施行日期,須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施行日期併同實施,爰規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78條)

 

公告時間:2017-05-04
文章來源: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ms=99606AC2FCD53A3A&s=D9101C084E115F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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