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案」於106年4月28日生效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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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案」於106年4月28日生效

(圖/翻攝自北區國稅局官網)

 

      本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條文,業經總統於本(106)年4月26日公布,將於同年月28日生效,主要增訂內容如下:於本條文生效日起1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本局說明,鑑於近年來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成交量能及流動性,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意願,爰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案,調降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1.5?,俾活絡證券市場,提升台股量能,本措施自今年4月28日起實施1年,屆時再視證券市場之需求檢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公告時間:2017-05-04
文章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797317082128059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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