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票據繳納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票載到期日不得逾106年6月1日

2017-05-04
  • A
  • A+
  • A++

以票據繳納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票載到期日不得逾106年6月1日

(圖/翻攝自臺北國稅局官網)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今年為5月1日至6月1日)納稅義務人可持未逾限繳日期之未到期票據繳納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票載到期日不得逾申報期(即106年6月1日),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截止日前持依前述規定開立之票據繳納稅款,視為如期繳納,該票據縱經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會加收滯納金。


該局進一歩說明,納稅義務人以票據繳稅,應於票據正面受款人處填寫「限繳稅款」,票據背面並應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票據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另票據面額應與繳款書所載金額相等,如部分以現金、部分以票據繳納時,須分別填寫繳款書;以二張以上票據繳納同筆稅款者,其到期日必須相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持票據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取得稅款經收人員於繳款書加蓋「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戳記、當日出納章或櫃員章及經收人員私章後之繳款書證明聯後,除了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服務者外,記得要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哦!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公告時間:2017-05-04
文章來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7195147873712053534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