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教育學費扣除額,有條件限制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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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教育學費扣除額,有條件限制

(圖/翻攝自網路)

 

黃先生來電詢問: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列報自己及配偶在職進修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僅有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始得列報扣除,又所稱「大專以上院校」,並不包括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在內,至於可扣除的金額,每人每年最高以25,000元為限,倘若有接受政府補助學費的情形時,只能以扣除補助金額後的餘額,在25,000元的限額內列報。所以,黃先生本人及配偶在職進修繳納的學費,不論金額多寡,均無法列報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前述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尚包括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只要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可減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提醒,現正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公告時間:2017-05-17
文章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626032568445347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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