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網路)
針對外界疑慮部分,特別說明如下:首先,依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規定,已賦予「性質特殊」的三級機關首長得以採用政務職位,就現有法制而言,一旦行政院判斷符合性質特殊此一特性的三級機關,都可在該機關組織法中提案訂為政務職務,並無數量上限。本次修法則特別增訂該類政務人員25人為可用上限,因此多數三級機關仍將以常務任用,兼顧政府多元用人彈性需求及常任文官之發展。
其次,未來並不會讓所有三級機關首長都改為政務職務,而是將「涉及國家重大政務」,亦即負責政策擬議且預算規模高,影響部會重大施政之機關才採政務或常務雙軌任用制度。至各界所關注之檢察、調查、警察等機關,因業務性質具特殊性,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已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適用,因此未來這些機關的首長仍將維持現行任用規定,不會改以政務職務進用。
最後,外界質疑本次立法委員提案將部分二級機關政務副首長設置上限增加1人,調整為至多得設3人,將增加政府人事費用支出。依現行行政院組織法規定,行政院所屬26個(不含獨立機關)二級機關政務副首長職務,最高設置52人,本次修法也是以總量管制方式規定上限數為52人,並未增加二級機關副首長職務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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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時間:2017-05-17
文章來源:http://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82&pid=7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