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乘人小客車成本超過限額部分之折舊,不予認定

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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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乘人小客車成本超過限額部分之折舊,不予認定

(圖/翻攝自網路)

 

近年來進口高級轎車數量,大幅成長,而進口名車之單價動輒數百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法為抑遏社會奢糜風氣,節約能源,對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之成本,除以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以500萬元為限外,超過250萬元者,超過限額部分之折舊,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1月1日購置乘人小客車425萬元,耐用年數5年,估計殘值50萬元,採平均法計提折舊,依實際成本提列折舊額75萬元〔(425萬元-50萬元)÷5年〕,超限折舊額308,823元〔75萬元×(1-250萬元÷425萬元)〕不予認定,依稅法規定可認列折舊額441,177元(75萬元-308,823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乘人小客車之折舊,應注意限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公告時間:2017-05-23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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