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整體裁量基準架構兼顧量化與質化指標,以落實公平執法,符合比例原則

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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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整體裁量基準架構兼顧量化與質化指標,以落實公平執法,符合比例原則

(圖/翻攝自網路)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 因應有線廣播電視法之罰則架構變動,爰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前經該會106年1月18日第732次委員會議討論決議,於106年2月8日刊登全球資訊網進行意見徵詢,並於2月18日舉辦草案公開說明會,向各地方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說明,徵詢各界意見,完備法制作業程序。

 

      NCC表示,有關裁量基準架構,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將裁量基準考量項目分類為:(一)違法情節或營運型態、(二)2年內裁處次數、(三)其他判斷因素及(四)NCC委員會議決議酌加或減輕罰鍰金額。NCC於適用違法行為評量表時,會審酌個案違法情節,以各該考量事項並加計積分後,對照違法等級及適用裁處參考表,擬具適當之處分建議。

 

     NCC強調,為求裁量基準能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合理考量,將裁量基準從量化及質化指標分別判斷,周全考量避免失衡。裁量基準考量項目(一)違法情節或營運型態及 (二)2年內裁處次數,即從量化面判斷以求標準之明確;考量項目(三)其他判斷因素,則依個案綜合其他判斷要素,包括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外,另因配合有線廣播電視營運模式朝向平臺化發展趨勢,新增「衡酌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規模大小」加以考量,即從質化面增加相對性及整體性判斷。除此之外,NCC委員會議可綜合考量其他判斷因素,最後由NCC委員會議決議酌加或減輕罰鍰金額,合情合理之考量以落實公平執法,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與促進均衡發展,維護消費者權益。

 

 

發布日期:106年5月25日

連 絡 人:副處長 梁溫馨

電    話:02-33438302

行動電話:0933-444015

 

公告時間:2017-05-25
文章來源: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sn_f=3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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