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車輛貨物稅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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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車輛貨物稅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響應綠色環保,達成節能減碳目標,並提高民眾購買電動車之意願,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依下列規定徵免該等車輛應徵貨物稅:


一、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應於該等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稅率減半報繳貨物稅,俟消費者購買該等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申請退還報繳之貨物稅。


二、出廠或進口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以下者,全數退還原納貨物稅;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者,退稅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按規定稅率減半計算之稅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汽缸排氣量2,001立方公分以上之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320萬元為例,車輛於出廠或進口時,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減半課徵後貨物稅為48萬元(320萬元x稅率30%x1∕2),消費者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免徵稅額21萬元(140萬元x稅率30%x1∕2)。


該局說明,民眾如對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公告日期:2017-07-17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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