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黃國昌罷免案罷免活動期間應注意事項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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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黃國昌罷免案罷免活動期間應注意事項

(圖/翻攝自自由時報)

 

有關孫繼正先生領銜提出第9屆立法委員新北市第12選舉區黃國昌委員罷免案,罷免活動期間將自本(12)月6日起至15日止,為期10日,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將於本月6日舉行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並於本月16日舉行投票,投票起、止時間,從上午8時至下午4時。


中選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陳朝建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53條之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被罷免人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被罷免人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另依選罷法第56條之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ㄧ、於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二、於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45條各款之行為。


中選會發言人說明,選罷法第110條也規定,違反第53條或第5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中選會特別提醒全體國人,關於前述罷免案,自本月6日起,就再不能發布、引述相關民調。此外,於本月16日(投票日)凌晨0點起,亦不能在LINE、臉書等社群網路或其他新媒體上等為任何一方拉票,違者依法均可裁處50萬元到500萬元罰鍰。

 

公告時間:2017-12-06
文章來源:http://web.cec.gov.tw/central/cms/news-106/26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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