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質疑北檢違法搜索 最高法院定調止紛爭

201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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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質疑北檢違法搜索 最高法院定調止紛爭

(圖/翻攝自聯合新聞網)

 

新黨青年軍成員王炳忠住處遭檢調搜索,引起政治界高度關注。針對搜索票並未設有法官簽名,新黨認為台北地檢署違法搜索,決定向北檢提出告訴,並要求高檢署移轉管轄權。根據新黨所提質疑,其實早於21年前,最高法院就以裁判對此定調,認為司法公文書用印與簽名效力相當。

 

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等新黨,遭台北檢調質疑涉國家安全法。檢調19日前昂住處搜索,並帶至檢複訊後請回。新黨針對此次搜索事件,再度召開記者會說明,並播放王炳忠當日面對調查人員前往住處搜索期間直播的影片。新黨認為,調查人員所出示的搜索票上,並未有法官簽名字樣,故不具法律效用。

 

最高法院針對刑事判決定紛止爭,更對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等都曾提出相關法律見解法。根據最高法院在刑事部分所提法,「85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刑事裁判要旨就提起,檢察官以當事人資格提起上訴時,應由該檢察官在其提出之上訴書狀簽名,始為合法;此所謂簽名,並不以用筆書寫者為限,即蓋用「木刻名戳」,也與簽名無異。

 

根據該份經典判決能發現,若使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復為民法所命定。相關規定將不會因著是公文書或私文書而異。若確實屬於印章,經過蓋用後,就能證明是代簽名者。這表示該印章,應該被認為與簽名產生同等的效力,且特別不會因為其是否為私章或職名章,而影響其發揮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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