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將針對情節重大之獨占、聯合行為案件修法增訂搜索、扣押權限,以強化執法效能

201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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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將針對情節重大之獨占、聯合行為案件修法增訂搜索、扣押權限,以強化執法效能

(圖/翻攝自網路)

 

公平會委員會議日前通過於公平交易法中增訂搜索、扣押條文草案,並於5月26日報請行政院審查,將於審查通過後轉請立法院審議。公平會表示,鑑於事業濫用獨占地位之行為,係以其強大市場力及經濟力量攫取超額利潤,如不及時遏止,將損害資源利用效率,形成社會損失;又聯合行為惡性重大,且日益大型化、科技化、隱密化、國際化,藉一般行政調查手段,常難以取得違法行為之關鍵證物。

 

故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確有必要強化主管機關調查手段,擬修法增訂搜索、扣押權限。關於實施搜索、扣押之案件類型,公平會表示,主要係參考各主要先進國家之競爭法規定,對於情節重大之獨占或聯合行為案件,不論係採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規定,競爭法主管機關均普遍擁有不同程度得發動搜索、扣押之權力,且有立法委員亦支持賦予公平會搜索、扣押之權限,希冀能有效取得違法事證,及時維護市場自由競爭秩序。故研擬公平交易法第27條之1、第50條修正草案,賦予公平會針對情節重大之獨占、聯合行為案件進行行政調查時,得為搜索、扣押之權限。同時為兼顧保障人權,公平會此次修法草案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明定對涉案事業及第三人得發動搜索之事由、對象及處所;聲請核發搜索票之程序;實施搜索、扣押之人員;列舉準用刑事訴訟法條文範圍,以及搜索、扣押之程序及內容以不公開或揭露為原則;並明定不服核發搜索票裁定之救濟。

 

另授權訂定情節重大案件之認定辦法及會同其他相關機關訂定業務聯繫辦法等,兼顧發現獨占、聯合行為或取得重要違法事證之實際執行需要,以及保障人權並免於不當搜索、扣押之侵害。公平會最後指出,考量公平會在實施搜索、扣押仍有許多技術性、細節性執行事項及須與相關部會協調聯繫事宜,爰配合修訂第50條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有充分緩衝預備時間,以確實達到強化執法效能之目的。(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告時間:2017-06-03
文章來源: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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