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現場留下這個證物 讓員警以物追人

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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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現場留下這個證物 讓員警以物追人

(兩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逃逸者在現場留下虱目魚1條、手機1支及鑰匙1串等物品。圖由湖內警分局提供)

 

歐姓男子報案稱,於2月13日20時許在湖內區信義路67巷2號前騎乘大型重機628-F**號車與不詳男子騎乘之重機車發生車禍,該肇事男子當下有詢問稱「你人沒有怎樣啦哩?」〈台語〉等語,但未留下聯絡資料隨即將倒地之機車牽起騎乘離開,但現場疑為肇逃男子所掉落之虱目魚1條、手機1支及鑰匙1串等物品,肇事後造成歐姓男子身體背部、骨盆及右臂等處挫傷。

 

湖內警分局湖內派出所警員許宏瑋及鍾宇辰等2員獲報後前往處理,據歐男稱當時人車倒地受傷,未記下肇事對方車號,僅看見肇事之男子現場遺留虱目魚1條、手機1支及鑰匙1串等物,隨即騎車離去,案發後經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及訪查附近住戶,另檢視現場遺留之手機查知該電話號碼,遂查出周姓肇事人〈44年次、住湖內區〉,周男自知法網難逃,事後透過友人陪同主動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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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的周姓男子口頭詢問對方有無受傷後即離去,涉及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案件,為公訴罪。圖由湖內警分局提供)

 

肇事之周姓男子自稱當下有詢問對方有無受傷,並抄寫電話號碼給對方,表示雙方事後再連絡賠償問題等語,車禍後本身亦有受傷,並離開現場自行前往擦藥後,去朋友家幫忙治喪事宜,未待警方到場處理,因不知悉相關法律之規定,到案後深表懊悔,並願意付賠償之責任與對方談和解事宜。本案因涉及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案件,係屬公訴罪,全案依法偵訊後函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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