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虛列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將受罰鍰處分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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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虛列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將受罰鍰處分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將當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之新婚配偶列報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致發生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類此情形,除補稅外,尚須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主義,納稅義務人於年底結婚宴客之日尚非結婚之日,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始生效。又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係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上一年度之所得及相關免稅額、扣除額,所以應以上一年度(即所得年度)有否存在婚姻關係,據以判斷得否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底與乙君宴客結婚,嗣於106年初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亦即婚姻關係於106年初結婚登記日始正式生效,但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105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之乙君列為配偶,致虛列配偶免稅額88,000元及扣除額90,000元,致短漏所得稅額21,000元,經該局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之罰鍰4,200元。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所得及相關減免、扣除,並據以計算繳納所得稅之義務,民眾若發現申報時有前述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及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公告時間:2018/03/30
新聞來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99541CAC024965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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