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改善體育班現況 優化體育班管理制度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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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改善體育班現況 優化體育班管理制度
(圖取自Pixabay網站)
 

教育部為落實體育班設立目標,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配合106年9月20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5月11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重要的修正內容包括強化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之功能、體育班限期改善或應予停辦條件、新增體育班總量管制、體育班學生培訓、出賽及應予課業輔導等規定(修正條文請詳附件)。

 

體育署表示,體育班是我國發展競技體育重點政策之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體育班對於發展國家競技運動有其必要性,自102年4月20日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後,體育班政策取得合法化,確實為國家培育出不少國家體育人才,已具有一定之效益。然而,除國立學校外,設立體育班的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教育及體育主管機關歷年來對於體育班實施多次訪視之結果,發現因各縣市資源、發展特色與文化屬性差異,且發展之運動種類過多,各縣市學校體育班發展成效不一,體育混亂、人才流失、資源分配不公、學生學業低落等問題,進而影響體育班學生生涯發展與國家運動成績成效,因此,藉由本次「國民體育法」修法,大幅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期望優化體育班管理,改善目前面臨的經營困境。以下就本次修法重點進行摘述:

 

一、在「強化專業責任」方面,考量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之組成與有效運作,直接影響體育班之經營發展,因此修正其組成方式及任務(第8條)。前揭委員會應置委員9人至13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各相關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體育班教師、家長代表擔任委員(其中專任運動教練及體育班教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落實課程及教學規劃(包括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及運動科學應用)、運動訓練督導、體育班校內自評、學生對外出賽限制(包括課業成績出賽基準之訂定及每學年度出賽、培訓計畫之審議)、課業輔導及補救教學計畫審議(包括課業輔導內容及補救教學模式)、學生調整術科專長項目,或因故不適合繼續就讀體育班需轉班或轉學之審議,及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為強化體育班發展委員會功能,刻正規劃在年底前辦理體育班發展委員會共識營。

 

二、在「確保學生基本學力」方面,為兼顧教學訓練正常化,新增體育班學生之培訓及出賽規定(第18條),包括: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原則;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培訓及出賽之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總日數,不得逾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一;課業成績未達課業成績基準者,於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後始得出賽。

 

三、在「總量管制」方面,為避免體育班異常增班,維護體育班品質,降低假體育班行集中編班進行菁英教育的弊端,訂定體育班增班上限規定(第5條),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設立當學年度體育班之班級數,應分別以其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總班級數為限。但經專業評估因教育資源分配及選手銜接培訓必要,得在該直轄市、縣(市)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總班級數之百分之一點五範圍內,增設班級數。在「退場機制」方面,修正體育班限期改善或應予停辦條件(第23條),並新增運動種類應停止招生條件(第24條),以利體育班正向發展。

 

四、在「維護校園安全」方面,定明學校進用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以杜絕校園性侵害事件之發生(第11條)。
體育署表示,後續將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作,落實督導並協助設有體育班學校致力於學生選手之發掘、培訓及輔導,亦將規劃建置體育班管理系統,透過資訊強化管理功能。此外,對於辦理體育班成效績優之縣市政府也規劃給予獎勵,期許達到優質化學校體育班之政策目標。

 

公告時間:2018/05/15
新聞來源:https://www.ey.gov.tw/Page/AE5575EAA0A37D70/34b89ead-4732-4399-a541-fcf81d48d5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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