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汙監控修正 公開資訊也加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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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

水汙監控修正 公開資訊也加重罰鍰

(圖/取自網路)

 

保署因應新《水污法》,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即起實施,共修正51個條文,加重水污裁罰,最高金額可達2000萬元,並擴大監測事業廢水排放量達8成,最晚明年初上網公開資訊,另以「電子式電度表」加強重大違規。也增訂沼渣、沼液若全量作為農地肥分、無排放廢水,將肥分全面資源化後,可無需申請許可證、免繳水污費,更無受處分風險。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監測連線業者規模從80餘家擴增至350餘家,預計最晚明年初,民眾可在環保署網頁看到每小時更新的工廠區或事業廢水水質監測及水質變化趨勢。辦法中,透過明確繞流排放禁止條件與功能足夠正常操作管理規定,來強化污染防治,裁處金額也從現行新台幣1萬至600萬元增到6萬至2000萬元。此外,相關事業應在明年3月31日前,應完成放流口座標標示與採樣口設置。

 

水汙監控修正 公開資訊也加重罰鍰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在強化水質自動監控部分,過去必須連線傳輸放流水量及水質的是排放量達2000CMD以上的工業區或發電量及排放量達1萬5千CMD以上的事業,例如日月光排放1萬多CMD或六輕3萬多CMD,現在擴大對象為1500CMD以上的工業區及事業,及1500至5000CMD的事業,需監測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等,共約新增270餘家,包括9個小型工業區及電鍍等業者。不按規定者可處以1百到6百萬,且禁止排放廢水。

 

針對重大違規業者,修正辦法也強制要求重大違規業者增設電子式電度表,自動記錄處理設施每15分鐘的用電量,且監測數據需保存5年,如果未依期限設置就不可排放。至於落實檢測申報管理部分,辦法要求申報紀錄等相關資料要保存至少5年,以強化不法利得證據勾稽。且從民國106年元旦起,配合水污費徵收及資訊公開,全面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一零一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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