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院判妻從夫姓合憲 禁女半年內再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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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日法院判妻從夫姓合憲 禁女半年內再婚違憲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本最高法院大法庭16日做出兩件攸關女性權益的重大判決。大法庭裁定民法禁止女性離婚6個月內再婚的規定違憲,禁止再婚期限不得超過100天;同時也裁定民法規定「夫婦同姓」並不違憲。

 

「夫婦同姓」不違憲,由於大法庭裁決明確指示「超過100天的部分違憲」,日本國會也將配合這項判決儘速推動民法修法作業,將離婚女性的禁婚期限從原有的180天縮短為100天,法務省已通知全國自治單位,在完成修法程序之前,即日起只要女性離婚滿100天,即可受理其再婚登記。日本最高法院16日還有另一宗有關女權的訴訟案,住在東京的5對夫妻認為《民法》不承認「夫妻別姓」,強迫女性婚後改從夫性的規定,乃違反保障婚姻自由等的《憲法》,故提訴並要求國賠。經初審、2審敗訴後,最高法院16日判定,不承認夫妻別姓的規定並不違憲。寺田指出,夫妻同姓的制度在日本社會已定調,全家人同姓也有其合理性,故並不違憲。理由是女性改姓對自我認同會有喪失感,難以維持社會的信用與評價,婚後對女性不利的事增加。

 

 

日法院判妻從夫姓合憲 禁女半年內再婚違憲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日本民法第733條禁止女性在離婚後6個月內再婚,其他條款也規定「結婚200天後出生的子女為現任丈夫子女」及「離婚後300天之內出生子女為前任丈夫子女」,針對女性再婚時間設限,主要是為防止父子關係出現雙重承認的問題。這項規定從明治時期民法制定之初沿用至今已有百年歷史。但近年來因科技進步,父子關係可透過DNA鑑定判別,繼續沿用百年前的規定,不但落伍,也有歧視女性之虞。

 

原告為岡山縣一名30多歲女性,這名女性因家暴問題於2008年3月離婚,但受限於民法規定,不得不等待半年才與現任丈夫結婚,她以「違反憲法保障兩性平等」的理由於2011年提訴,並以「國會怠惰修法,造成精神飽受折磨」要求國家賠償165萬日圓(約44.8萬台幣)。另外,女性在離婚6個月後,才可再婚,認為在短時間內再婚,若生下孩子會有生父是誰的爭議。最高法院在今天裁定,女性禁止再婚期限超過100天,已違憲,但駁回原告賠償要求。內閣官房長官菅義偉說,國會將盡速修改法條。

 

 

 

 

 

 

 

 

 

 

 

 

 

【一零一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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