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經2年 彰化電鍍廢水案判罰進8千萬

  • A
  • A+
  • A++
2016-01-07

時經2年 彰化電鍍廢水案判罰進8千萬

(圖/取自網路)

 

保署1月6日表示,彰化電鍍業者偷排廢水,造成東西三圳、福馬圳嚴重污染,歷時近2年審理後,彰化地院與台中地院宣判,10家違法業者將面臨高額8000萬的土污整治求償。

 

環保署表示,為保護土壤及水體環境免於受到含重金屬廢水污染,自102年12月起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等單位,透過檢警環結盟機制,大規模針對彰化地區電鍍業者偷排廢水展開連續5波大規模之聯合查緝行動,成功地破獲多家事業將有毒電鍍廢水直接排入「灌溉渠道」造成農地污染的組織型犯罪行徑。此案在彰化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與環保同仁查辦下,遭起訴之事業及業者,經近2年之訴訟及審理程序,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表示,相關業者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的土壤污染整治費求償案也敗訴。

 

時經2年 彰化電鍍廢水案判罰進8千萬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因此此案最後判定,有7家事業10人分別依犯污染土壤、水體罪及水污法第35條不實申報罪等,判處2年至3年2月不等有期徒刑,併科罰金近700萬元。判決結果顯示檢警環於長期監控及行動過程中所採證據足供法院所採信,並確認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所認定事業長期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廢水並污染環境者即為刑法第190條之1所稱「放流毒物及有害健康之物」之適法性,宣判結果對涉及刑事之環保犯罪案件將更有嚇阻效果。

 

環保署已由過去傳統之稽查方式,轉變為利用資訊科技及科學設備,以創新稽查作為打擊錯綜複雜之違規型態,呼籲業者妥善處理事業廢水,切勿以身試法,若有重大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以2000萬元罰鍰及追繳不法利得,涉犯行政刑罰規定者也將難逃刑責制裁。

 

 

 

 

 

 

 

【一零一傳媒/整理報導】

 

-------------------------------------------------------

 

文章內容若有侵權疑慮,請來信告知。

 

 

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免責聲明:

部分圖片、觀點,來源於網際網路及其他網路平台,主要目的在於分享訊息,讓更多人獲得需要的資訊,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權請告知,我們會在24小時內刪除相關內容。

 

 

  • 本文評論: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