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勞工 選舉投票日雇主需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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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3

保障勞工 選舉投票日雇主需給假

(圖/取自網路)

 

統、立委投票日為1月16日,因此勞動部12日表示,依勞基法,有投票權、排定上班的勞工,指定放假一日,照給工資,不需補班。不過投票日非國定假日,不能挪移補假,對此勞動部也表示,若當天上班勞工,雇主要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副司長黃維琛表示,選舉日放假和其他國定假日不同,選舉投票只有當天能行使權利,因此不能由勞資雙方協商和其他工作日交換,且當天放假是指定從凌晨零點到晚上12點全天,也考慮到返鄉路程,即使上夜班,上班時間與投票時間不衝突,也應該放假。

 

保障勞工 選舉投票日雇主需給假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勞動部表示,97年2月曾做過函釋,有投票權的勞工,在投票日當天為放假日,原本有排定上班的勞工放假一天,照給工資、不需補班。另外,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情況下,雇主可在當天需徵得勞工同意才能要求勞工上班。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謝倩蒨指出,「可在勞工投票後到班,或是提早下班讓勞工投票,實際工作時數要給雙倍工資」,且若勞工當天工作8小時,僱主則需讓勞工前4小時去投票,後4小時再回來上班時,必須付給雙倍工資;且前4小時計入當天工時。

 

勞動部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來就不用出勤者,不另給假。也提醒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之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

 

 

 

 

 

 

 

【一零一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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