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修正 增加臨床實驗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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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5

藥事法修正 增加臨床實驗能量

(圖/取自網路)

 

政院會4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新適應症藥品納入資料專屬保護3年,期間其他藥商不得販售;但若在國內從事臨床試驗則可延長至5年保護。官員說,修法將可鼓勵國內生醫業者朝新適應症新藥研發,並吸引國外製藥業者來台做臨床試驗。

 

衛福部表示,已與製藥業者溝通,將由原本透過「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行政保護方式,改以法律方式將新適應症納入資料專屬保護,符合美國等先進國家規定。官員說,因應美方去年10月在台美TIFA(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會議中的要求,其中「新適應症」,是指舊藥研究出新的療效後,必須向衛生署申請新藥許可證才可以販售,至於「資料專屬保護」則是期間內限制其他藥商不得販售。

 

藥事法修正 增加臨床實驗能量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所謂「新適應症」,簡單說是「舊藥新用」,以最近智擎研成功獲得我TFDA及美國FDA新藥證的「安能得」為例,該藥品原是治療大腸直腸癌,臨床試驗發現也可治療「無藥可醫」的轉移性胰腺癌,找到新適應症,同步申請到台美二地新藥證,令國內生技製藥產業獲得很大鼓舞。不過,草案增訂獲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若在國內執行臨床實驗者,獲得資料專屬保護可延長為5年,藉以吸引國外藥商及國內生技產業,在台灣進行臨床試驗證明新的藥效,以增加我國臨床試驗的能量。

 

此草案修正,是為爭取美方支持台灣加入TPP,我國去年10月台美TIFA會議時,承諾美方在TIFA關切的新適應症新藥資料專屬保護予以入法。修正範圍也參酌國際規範,包括美國、瑞士、馬來西亞同樣明定3年,歐盟1年、至於鄰近的南韓則是4年。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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