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4月13日報載有關「兩岸政策收緊 卸任黨政幹部擬修法納管」「陸客來台醫美 簽證效期減半」 移民署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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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106年4月13日報載有關「兩岸政策收緊 卸任黨政幹部擬修法納管」「陸客來台醫美  簽證效期減半」 移民署說明 | 文章內置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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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13日報載有關「兩岸政策收緊 卸任黨政幹部擬修法納管」及「陸客來台醫美  簽證效期減半」,移民署說明:

一、有關卸任黨政幹部之規範部分:

 

    依照現行實務作法,對於曾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職務之人士,如有事實足認來臺將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即得不予許可來臺,為求規範明確,遂修正同條第1項第1款文字用語,並未因此限縮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資格。此外,曾任大陸黨政軍職務,如曾有迫害臺灣地區人民之情形,其退離職後雖已無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但其來臺,並不受民眾歡迎或接受的部分,因現行規定無法規範,爰配合納入同款範疇內,以期完備。

 

二、有關醫美健檢之規範部分:

 

(一)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於106年 4月11日預告修正,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醫美健檢之停留期間,維持最長15日並未修正,惟將證件入境效期自6個月修正為3個月,此項修正與陸客申請來臺旅遊之證件效期一致,對使用者而言,並無影響。

 

(二)所謂「證件效期3個月」,係指證件核發後可在3個月內任何1天入境臺灣,至於入境後之「停留期間」,仍維持15天,與現制相同,據相關醫療機構表示,現行停留期間符合實務所需。

 

(三)此部分修正內容源自103.9.1起內政部移民署多次邀集衛生福利部、交通部觀光局等機關研商相關規範,於103.11.6與有關機關達成初步共識後即納入修正草案中規範,現係配合修法期程辦理相關事宜。

 

(四)另為因應近年發現大陸地區人民以醫美健檢事由申請來臺後,從事不法活動,本項修正亦可強化國境人流管理。

 

三、本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僅係初稿,尚非定案,須經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告60日,廣徵各界意見後,再彙整修正,並循法制作業程序提內政部法規委員會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議;因該辦法係兩岸條例之子法,尚須經陸委會之委員會議審議,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始能發布。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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