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3-4月期起公用事業中獎電子發票,中獎人可持公用事業費用帳單向郵局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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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106年3-4月期起公用事業中獎電子發票,中獎人可持公用事業費用帳單向郵局領獎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南區國稅局官網)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3-4月期以後之公用事業中獎電子發票,自106年6月6日起中獎人得持公用事業該筆載有「載具識別資訊」及「領獎收據」之費用帳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紙本電子帳單或補發載具證明單)向郵局領獎。


該局說明,現行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時,用戶除已指定扣款繳費帳戶匯入中獎獎金外,需持電子發票證明聯向郵局領獎,該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有由用戶自行至超商Kiosk操作列印或由公用事業郵寄等不同方式,領獎較為不便且未落實電子發票無紙化政策目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領獎程序,財政部於105年12月29日訂定「公用事業載具兌獎聯作為兌獎憑證作業說明」,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106年3月以後之費用帳單新增「領獎收據」欄位,用戶中獎後,無須至超商Kiosk操作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由郵局掃瞄讀取費用帳單之「載具識別資訊條碼」,並核對中獎清冊與中獎人身分證無誤後,即可給獎,但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係由公用事業自行列印寄送用戶者(如中華電信),其費用帳單不適用本兌領方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審核員 06-2298146

 

公告時間:2017-05-17
文章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8211172786783522741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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