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網路)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7)日第751次委員會議審議,參採各界意見將「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第4條修正為:「由政府依法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電視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使申請經營公設民營電視事業的主體資格及條件更為明確。
NCC表示,「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係廣播電視法的子法,做為補充細節性、程序性規定,雖然母法廣播電視法第5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分為公營及民營,以及第5條之1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本即有法律規定可資依據的基礎,原草案也未逾越廣播電視法母法的規範,惟NCC組織法第1條即明定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因此經委員會討論之後進行部分修正。
NCC強調,這項辦法草案是為了因應廣播電視法於去(105)年1月6日總統公布施行後,針對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8項規定「……電視事業許可之資格條件與程序、申請書與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之細項、事業之籌設及執照之取得、履行保證金之繳交方式與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所授權訂定的子法,就設立程序及營運計畫等細節性進行相關規範,對於法律與授權子法之間的位階與規範內容是很明確的,不會有所僭越。
這項辦法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使政府依法捐助的財團法人,在申請設立具公共性或公益性電視事業時能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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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時間:2017-06-07
文章來源: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sn_f=37490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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