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出軌? 另一方可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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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同婚出軌? 另一方可求損害賠償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昨(21)日召開第3次會議,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未來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與異性婚姻相同,同性配偶負有同居義務,其中包含貞操義務在內,也就是說若有人出軌,對方可作為離婚依據,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陳美伶指出,會中專案小組做出多項共識。其中,在同性婚姻配偶姓氏規定上,是比照異性婚,可各保有其本姓,也可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上配偶姓氏,「並向戶政機關登記,不是自己說了算。」冠姓的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次為限」。


談到同居義務,陳美伶表示,在同性婚姻中,雙方都有同居義務。法院實務的判決、判例,異性婚的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也就是不能出軌,這同樣適用於同性婚姻,故若有一方婚外情,則對方就可以此作為離婚依據,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就出軌而言,如果「女同志」伴侶出軌對象為男性,是否也在出軌的範圍內?對此,陳美伶說,這也算是出軌,因為未來台灣的婚姻制度將有「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並存,但一個人還是只能有一個婚姻關係,不能同時有異性婚和同性婚;不論出軌的對象為何,另一方即可作為離婚依據,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陳美伶昨日也透過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向外界強調,本次說明的內容,並非定調或定版,建議大家用「行政院專案小組會中建議或結論」,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的任務是尊重多元意見,也尊重人性尊嚴,會以同理心、平等心考量異性及同性婚姻權益的保障。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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