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雀巢公司與友華公司於106年3月1日調漲嬰幼兒奶粉價格案,依現有事證,尚難認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惟仍予以警示渠等爾後在進行調價決策時應審慎評估,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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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有關雀巢公司與友華公司於106年3月1日調漲嬰幼兒奶粉價格案,依現有事證,尚難認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惟仍予以警示渠等爾後在進行調價決策時應審慎評估,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圖/翻攝自網路)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6年6月28日第1338次委員會議決議,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台灣雀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雀巢公司)、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華公司) 調漲嬰兒奶粉價格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惟仍予以警示渠等爾後在進行調價決策時應審慎評估,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公平會表示,雀巢公司與友華公司於106年3月1日調漲嬰幼兒奶粉價格,引起社會輿情關切,該會旋即展開調查,除函請業者到會說明提供事證外,並請主管機關提供資料及派員實地訪查,期能全面發掘事證。公平會以聯合行為為調查主軸,經檢視2家公司內部評估及簽核紀錄、電子郵件紀錄及下游通路調價通知等事證,渠等內部決定調價時點、調價金額、幅度等情形,均不具備外觀一致性,且亦無事證足資證明渠等進行合意而調價,目前綜合各項事證,尚難認2家公司調價行為涉有違反聯合行為規定。此外,該會經實地訪查及請下游通路提出說明及佐證資料,復行檢視2家公司與下游通路之合約及證明單等事證所得,亦未發現渠等有限制轉售價格情事。 惟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事業倘因產品特殊性具有使交易相對人鎖入之效果,亦即交易相對人對該事業不具有足夠且可期待之偏離可能性時,則該事業具有相對市場優勢地位,又倘該事業不當利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則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本次公平會調查中發現,嬰兒奶粉為1歲以下嬰兒主要營養及食品來源,國內嬰兒奶粉全數仰賴進口,各進口業者品牌及產品配方、規格均需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而獲許可,故市場上其他產品進口業者非能及時而有效地進口同類產品而予以抗衡。又查驗登記配方之不同致嬰兒奶粉業者係以定位產品品牌、配方、價格等先發優勢進行交易,迨嬰兒食用且適應特定品牌之奶粉後,則無任意轉換品牌配方之需求,此亦有公平會訪查藥局通路、同業證詞可稽。是以客觀實務上消費者衡酌轉換品牌之成本及嬰兒是否能適應之風險,一旦被鎖入於其已選用之嬰兒奶粉,即不具足夠且可期待之偏離可能性,爰認雀巢公司與友華公司具有相對市場優勢地位。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衡酌雀巢公司與友華公司此次嬰兒奶粉價格調整事由,雖尚未該當不當利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惟因該兩公司對於已選用渠等所販售嬰兒奶粉品牌之消費者,為具有相對市場優勢地位,爰特予警示雀巢公司與友華公司爾後調價行為須恪遵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告時間:2017-07-03
文章來源: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5139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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