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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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行政院會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圖/翻攝自網路)

 

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法務部擬具的「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由於兩岸關係特殊性,退離職的高階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赴中國大陸出席官方政治性活動一向引起國人高度關注,對國家整體利益和社會觀瞻影響甚大。為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及尊嚴,讓相關人員有明確法規可依循,本次修法將建立更完整規範。

 

林院長表示,配合修正條文施行,請相關主管機關及早做好各項配套工作,同時加強宣導,使公務員及退離職人員配合遵循新規定,共同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

 

林院長指出,目前立法院已有多位委員提出相關修法版本,因此請陸委會及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委員協調溝通,儘速完成修法,以回應各界期待。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公務員退離職後赴陸管制期間,修正為最短3年,僅得增加,不得縮減;針對特定身分逾管制期間之退離職人員,增訂(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修正條文第9條)
二、針對特定身分之退離職人員,增訂參與大陸地區政治活動之限制。(修正條文第9條之3)
三、配合前開申報機制及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增訂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91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退離職或移交業務涉密人員之出境管制期間僅得延長。(修正條文第26條)
二、因應現時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威脅,並為更有效防範,修正洩漏或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或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之刑責處罰。(修正條文第32條、第33條)
三、因應現時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威脅,並為更為有效防範,修正刺探或收集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或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之刑責處罰。(修正條文第34條)

 

公告時間:2017-07-06
文章來源: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ms=99606AC2FCD53A3A&s=4897EF31645FCFD8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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