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網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訂「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10條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考量金融市場快速發展及票券金融公司業務需求,參照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等規範,修正本辦法有關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範圍等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開放票券金融公司得以客戶身分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第3款)
二、 放寬票券金融公司以客戶身分從事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以避險目的為限。(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第5款)
三、 開放票券金融公司以客戶或營業人身分從事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以新臺幣為限。(修正條文第3條第2項)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6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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