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網路)
臺北市政府近期作成1件有關民眾申請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之訴願決定,該案係某民眾於106年1月間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該局審認其未依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檢附最近6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故未予核准,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巿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社會局之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民眾之訴願。
臺北巿政府法務局表示,民眾申請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者,應提出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之申請書、最近6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醫療診斷證明書、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但有急迫情形,得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由社會局查明先行辦理救助,再行補送相關表件,由於本案民眾申請補助時,未能依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致未能獲得補助,臺北巿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有申請補助之需要者,應留意備齊法令規定之申請文件,以免損及權益。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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