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資金給子女在國外置產應申報贈與稅

  • A
  • A+
  • A++
2017-09-07

提供資金給子女在國外置產應申報贈與稅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南區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謂的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在房價居高不下的年代,孩子剛離開家庭獨立生活,往往尚無經濟能力購買房子,而父母基於愛護子女的心態,在子女有購屋需求卻又苦於資金不足的時候,往往會無償提供全部或部分資金幫子女購置房子。此時,需注意是否有涉及應申報贈與稅之情況。


該局近來查獲轄內甲君於103年間將50餘萬加幣(合計約新台幣1,600萬元)匯至其子乙君在加拿大之銀行帳戶,甲君表示乙君於加拿大讀書生活,所匯之款項是無償給予乙君,惟經該局追查發現甲君將資金轉匯到乙君帳戶並未申報贈與,且乙君已將該筆資金用來購置房屋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因此遭該局補稅處罰27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民眾若有贈與之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申報贈與稅,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曾股長  06-2298136

 

公告時間:2017-09-07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5792

 

【101傳媒/整理報導】

 

-------------------------------------------------------

文章內容若有侵權疑慮,請來信告知。

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免責聲明:

部分圖片、觀點,來源於網際網路及其他網路平台,主要目的在於分享訊息,讓更多人獲得需要的資訊,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權請告知,我們會在24小時內刪除相關內容。

 

 

  • 本文評論: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