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之災害損失,不得作為資本主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項目

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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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之災害損失,不得作為資本主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項目

(圖/翻攝自南區國稅局官網)

 

臺南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商號之資產於105年度因地震造成災害損失,得否作為資本主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投入供獨資商號營運使用之資產,若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認定之災害損失,只可列為該商號當年度損失,計算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不能作為獨資資本主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獨資A商號於105年度因地震造成機器設備損壞,經報請國稅局核認災害損失為新臺幣10萬元,A商號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該筆災害損失10萬元計算其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該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申報A商號資本主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營利所得。國稅局再次提醒,該災害損失10萬元是屬A商號當年度損失,並非屬資本主甲君105年度之災害損失,故須注意的是不能作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項目。
若民眾仍有疑問,可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黃股長06-2223111分機8011

 

公告時間:2017-04-20
文章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59582173969422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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