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規定

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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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規定

(圖/翻攝自北區國稅局官網)

 

      本局表示:宗教團體舉辦宗教活動已取得收入,是否免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應視其收入性質是否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定。
      本局指出,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宗教團體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局說明,宗教團體如有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及財產出租收入或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以及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本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之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 信眾隨喜佈施之油香錢,以及供應香燭、金紙、祭品、齋飯及借住廟(客)房之收入與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等由信眾(存放人)隨喜佈施者等服務之收入,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公告時間:2017-05-01
文章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281/5444021362429614660?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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