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應申報計入遺產課稅,以免受罰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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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應申報計入遺產課稅,以免受罰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係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但是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要保人死亡時,因為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前開法條規定之適用;惟就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分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3張終身壽險保單,因被繼承人為上開3張保單要保人但非被保險人,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不符,繼承人未將該保險之保單價值計450萬元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06-2223111分機8041

 

公告時間:2017-06-06
文章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898825384626273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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