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富客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獎金制度及參加條件,未於實施前報備罰10萬元。

2017-06-07
  • A
  • A+
  • A++

喜富客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獎金制度及參加條件,未於實施前報備罰10萬元。

(圖/翻攝自網路)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6年6月7日第1335次委員會議通過,喜富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富客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辦理雷虎專案,變更該專案之獎金制度及參加條件,未於實施前依法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喜富客公司自99年7月28日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好益菌及好骨鈣等保健食品。該公司另於105年5月5日報備雷虎專案,參加該專案之傳銷商,須依其參加期間之長短,分別繳交不同金額之行政費用,惟公平會調查發現喜富客公司於105年10月10日對外公告新的雷虎專案,已取消有關繳費參加雷虎專案之規定,變更為傳銷商於10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倘達成推薦2位新的傳銷商,或於前揭期間取得代理商資格並完成推薦6位新的傳銷商,均可獲得1個雷虎專案名額;又原報備之雷虎專案,其獎金制度計有推薦獎金、回饋獎金及代理商分紅獎金等3項獎金,惟於105年10月10日對外公告之新的雷虎專案,其獎金制度變更為僅有組織獎金乙項,喜富客公司變更雷虎專案之參加條件及獎金內容,涉及傳銷制度之變更,卻未於實施前依法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告時間:2017-06-07
文章來源: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5118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