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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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圖/翻攝自網路)

 

配合我國將於107年與國際同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下稱IFRS 9)及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下稱IFRS 15),金管會爰研修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將於近期發布,並自107會計年度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考IFRS 9及IFRS 15修正會計項目及援引之公報:新增「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合約資產」等3項資產項目;「合約負債」等負債項目;「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及「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等3項損益項目;並刪除現行IAS 39「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項目。


二、明定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金融工具及客戶合約相關資訊。


三、配合會計項目調整相關附表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2774-734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公告時間:2017-06-13
文章來源: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95&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6130001&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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