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網路)
一、 彰化銀行106年6月16日股東會係於公開、公平、公正之情況下依法辦理,台新金控相關人員均在場,股東會程序並無違法之處,本案將由彰銀於接獲台新金控起訴書後委請律師應訴。
二、 關於「和解」問題,台新金控從未要求與財政部協商,財政部協商大門一直敞開,惟雙方協商須兼顧全民利益、股東及彰銀員工之最大利益下進行。
三、 彰化銀行更換股務代理機構,係因元大證券中止股務代理契約,該行為使股務作業能順利推動,乃建議由兆豐證券擔任該行股務代理機構,提報董事會討論。該更換股務代理機構屬私法契約行為,財政部予以尊重。至相關公股對彰銀之持股均係基於其專業判斷所為之財務性投資,財政部原則尊重各事業自行衡酌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無鉅資加碼情事。
四、 台新金控所稱股東會選舉計票,涉及將有違法令而不具表決權之選舉票計為有效票乙節,鑑於股東會選舉開票過程係公開進行,且雙方均有監票人參與,又雙方委託書徵求數目及電子計票均經集保公司查驗,彰銀股東會選舉絕無違法計算有效票情事。
五、 彰銀106年董事選舉業依法完成並合法登記,財政部鄭重呼籲台新金控尊重股東會依法選舉結果,勿濫用司法資源,以維護彰銀全體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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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時間:2017-07-04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6&pid=74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