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診所應據實申報醫療自費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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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診所應據實申報醫療自費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圖/翻攝自網路)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牙醫診所網路留言及評價良好,103年度申報植牙數偏低,經調查植體及牙冠數量,並掌握該診所及其負責人往來銀行帳戶,發現有多筆現金存入,同一帳戶之支出項目亦為支付進貨款項,核認負責人漏報10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合計約336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額134.4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醫療院所如有短、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公告時間:2017-08-02
文章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813623165638068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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