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不能列報扣除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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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不能列報扣除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乙君於A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計有100,000元,但因受有B保險公司之日額型住院醫療之保險給付90,000元,經該局查得,乃予以剔除90,000元,並補徵稅額。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乙君A醫院之醫療單據有部分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案經該局駁回其復查之申請,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前往醫院接受治療行為,其向保險公司依保險合約申請之保險給付,係為彌補因疾病所需住院及醫療費用之額外支出,雖保險合約有部分給付係按住院日數或依投保內容定額給付之保險金,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惟該給付之理賠金仍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保險給付,自不可列報。


該局籲請民眾倘有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而受有保險理賠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吳稽核06-2298099

 

公告時間:2017-08-09
文章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92209576648843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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