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有買有保障?來看看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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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有買保險都該看!了解才能掌握權益
(圖/取自網路)
 

北市李男1996年投保醫療險,2013年11月因工作壓力罹患躁鬱症到台大就醫治療,恢復後李男依合約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卻遭拒絕!保險公司指白天到院療養、晚上回家,並非「住院」,拒絕給付,李提告;新北地院認定日間留院也是住院,判保險公司給付李保險金79萬3000元。

 

李姓男子因罹患躁鬱症,醫師安排他日間留院,透過醫護、社工、心理和職能治療師照護,住院199天才恢復。去年10月依合約向保險公司申請支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保險公司指稱,在病房住滿1日以上、接受侵入性、拘束性治療,並有醫護隨時巡查才是住院,李非住院,拒絕給付,李提告討公道。

 

保險公司另辯稱,合約註明「因精神疾病直接或間接所致的疾病或傷害,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法官認為,此條文是指病患因精神疾病造成身體傷害住院,不包括為了治療精神疾病住院,未採信;而且保險契約有疑義,應採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以免具保險專業知識的保險人逃避契約責任;李的保約並無住院必須24小時住院或全日住院等文字,且醫師診斷李「確有住院必要」,李住院接受治療,就是契約所稱的「住院」,判保險公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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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取自網路)
 

花大錢買保單,眉眉角角需要注意!

 

1.事故項目與保單的「定義不符」,也就是「保障範圍定義不同」。

例如依據住院醫療險所定義的「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2.事故項目是「除外不保」的項目,或是保單契約條款中並未包括的項目,未來就不可能領到保險金。

例如,住院醫療險把「流產」列為「除外不保」項目,只有婦嬰險或者是婦女險才有涵蓋。又例如,有些癌症險並不給付安寧病房,或是癌症併發症的住院及治療,以及多數癌症險的保障項目,並不包括「原位癌」。如果被保險人已經檢查出有膽結石,並且在保單批註上註明「膽結石相關除外不保」之後,未來如果因為膽結石發作而住院治療的話,並進行摘除手術的費用,保險公司就不會給付。

 

3.投保前未誠實告知。

根據《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在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即「保戶」,買保險的人)對於保險人(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該要「據實說明」。假設保戶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者說明不實,而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除非保戶能夠證明「危險發生與未說明的事實有關」,否則,保險公司得以在發現的時候,或危險發生後「解除契約」。而且,保險公司還可以不退還保戶「已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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