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器私用? 桃園市長:政風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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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9

公器私用? 桃園市長:政風處處理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園市消防局去年購買8輛消防救災指揮車,依規定必須「專供救災指揮」使用,但市議員黃婉如昨天質詢說,這8輛車的車頂原本是固定排式警示燈,消防局竟然拆掉,擅自改成機動式警示燈,甚至當成主管們代步的公務車,她怒批消防局的主管帶頭違法;對此,市長鄭文燦要求政風處徹查。

 

消防局長胡英達在質詢結束後發布聲明稿,表示依消防署的函釋,「固定式閃光燈不限於排式警示燈或單體警示燈,惟須固定於車體」,他堅稱更換警示燈符合規定;還說明這八輛救災指揮車全部用在救災指揮及督導整備等公務使用,24小時待命,專供救災指揮官指揮救災,不會也不准充當上下班交通工具或其他私人用途,沒有公器私用的情事

 

公器私用? 桃園市長:政風處處理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黃婉如批評消防局說謊,她強調,「固定」的意思就是不能隨意變動,就算是消防局指稱的單體指示燈,也必須固定在車頂,不能要拆就拆、想裝才裝,且根據消防署訂定的「直轄市消防車輛裝備及人力配置標準」,清楚定義救災指揮車是「災害發生時,作為臨時指揮站的車輛」,她質疑說,昨天開到市議會的救災指揮車並未懸掛警示燈,並不符合規定。黃婉如說,消防局很清楚救災指揮車不能作為公務車,日前竟打算變更兼做公務車,但尚未獲得消防署允許。

 

消防局表示,本月13日已經正式函文消防署,針對救災指揮車輛是否可做為公務車解釋,在此之前,救災指揮車停止做公務車使用。市長鄭文燦表示,救災指揮車必須依消防署的規定進行,至於市府公務車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除要求消防局研議清楚外,並由政風處調查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一零一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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