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案開生死辯論庭,律師堅持不該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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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鄭捷案開生死辯論庭,律師堅持不該判死

(圖/取自網路)

 

2014年5月21日,鄭捷在捷運江子翠站隨機殺人,造成4死22傷,震驚全國。新北地院去年因為他的殺人罪嫌而判他4個死刑,之後對22個殺人未遂案,共判處144年半徒刑。高院最後一次庭訊,他突然向被害家屬道歉,但被害者家屬不領情,批評鄭捷「人神共憤」,而道歉是為了脫罪,因此高院仍判他死刑。

 

最高法院7日上午9點開庭生死辯,首度傳訊鄭捷並開放旁聽。以往最高法院未曾傳訊被告,因此鄭捷的生死辯就成為首例。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是法律審,因此只需由辯護律師出庭替被告主張法律權利,所以過去的生死辯從未提訊被告。

 

而本案的受命法官黃瑞華則表示,根據兩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人權意見書,認為應該給予被告到場聽審和陳述意見的權利。另外,大法官釋字第396、482和636號等,也都支持讓被告聽審,因此打破慣例提訊鄭捷。

 

鄭捷案開生死辯論庭,律師堅持不該判死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鄭捷的辯護律師強調鄭捷不該判處死刑。他說,警方違反多項規定,包括:沒事先告知可拒絕夜間偵訊,未經鄭捷同意進入東海大學宿舍夜間搜索,事後才讓他補簽同意書,心理諮商師與鄭捷碰過8次,卻沒有給鄭捷詰問權,看守所也違反偵查不公開,透露許多訊息給媒體,因此這個案子並沒有公平正當的程序,所以他不該判處死刑。

 

律師認為,死刑裁量沒有一定標準,全在於法官的自由心證。但檢察官認為,死刑規定有大法官釋憲,只要符合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個人等等,就不違憲。教化的可能性只有判決的條件「之一」,而非必要條件,否則審判權利會從法官移到精神醫生手裡,這與法治精神相違。

 

當雙方正進行辯論時,鄭捷則是面無表情地聽訊。最高法院今日開放52名民眾、12名記者旁聽,其餘記者則可在1樓記者室透過轉播同步旁聽,但被害人家屬並未收到傳喚,而法院周邊也派出50名警力,預防狀況發生。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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