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退休教師不允許轉公職領雙薪! 已實施者將給予三個月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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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

行政院在27日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修正草案,針對公立退休人員轉任公職、行政或是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事業以及國公營事業等機關,且每月支薪超過基本工資者,將「禁領雙薪」,必須要在薪水與月俸之間則一,影響人數約在兩百人以內。

 

公立退休教師不允許轉公職領雙薪! 已實施者將給予三個月緩衝期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修正條文規定,限領雙薪的範圍包含國立學校的教職員再任政府編列預算給薪的機關或團體;政府捐助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的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佔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或是受政府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的人事與財務機構,像是高鐵、圓山、台北101、航發會等企業。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李秉洲表示,現有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中,只規範了被褫奪公權以及再任有給職公職等兩類退休教職員停領月退俸的規定,但因為公務人員退休條例修正,也一並增列「入監服刑」以及「通緝中」以及「轉任行政法人、公法人以及政府捐助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的單位」等三大類

 

公立退休教師不允許轉公職領雙薪! 已實施者將給予三個月緩衝期
(圖/取自網路)▲示意圖

 

李秉洲解釋,現有的規定當中,讓遭到通緝的退休教師可以繼續領退休俸,遭到外界批評這是「資助」通緝犯。修正條例之後,退休的公立學校教職員若違反了《貪汙治罪條例》,在服刑期間與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因案被通緝當中,都不得領以月退俸,與公務人員停領退休俸的標準一樣。

 

而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任職且每月領受薪俸、待遇或公費總額已達基本工資者,將給3個月的過渡期,並將重新審查是否可以繼續任職;若未依規定再任應停止支領月退休俸而有溢領情況,將追繳溢領退休金。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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