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中國大陸人民來臺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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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放寬中國大陸人民來臺觀光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依據97年6月13日兩岸兩會簽署之「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97年6月20日實施中國大陸人民直接來臺觀光(主要內容包括:初期每天以3,000人次為限、採團進團出形式、每團人數10至40人、停留期間以10天為限等)。97年7月4日中國大陸旅客首發團抵臺,7月18日正式啟動。98年1月17日將中國大陸旅客組團人數由10人以上放寬至5人以上,旅客在臺停留期間上限從10天增加至15天,98年12月及99年8月放寬旅居海外及港、澳、中國大陸人士來臺觀光之資格條件;102年4月1日將陸客來臺每天平均4,000人次的數額提高為5,000人次。此外,我方台旅會與中國大陸海旅會已互設旅遊辦事機構,台旅會駐北京辦事處於99年5月4日掛牌運作,中國大陸海旅會駐臺北辦事處於99年5月7日掛牌運作,另我方台旅會上海辦事分處於101年11月15日揭牌運作,海旅會亦於103年7月2日設立高雄辦事分處。雙方將持續透過臺旅會、海旅會聯繫機制,加強對旅遊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務,以維護中國大陸人民來臺觀光的旅遊品質。另為推廣金門、馬祖、澎湖離島觀光,提高離島地區在中國大陸之能見度,「台旅會」上海辦事分處福州辦公室於104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應可為國人赴陸旅遊提供更便利之服務。

100年6月21日兩岸兩會換函確認「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修正文件一」,正式開放中國大陸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100年6月28日首批個人旅遊遊客抵臺。目前共開放北京、上海、廈門、天津、重慶、南京、廣州、杭州、成都、濟南、西安、福州、深圳、瀋陽、鄭州、武漢、蘇州、寧波、青島、石家莊、長春、合肥、長沙、南寧、昆明、泉州、哈爾濱、太原、南昌、貴陽、大連、無錫、溫州、中山、煙臺、漳州、海口、呼和浩特、蘭州、銀川、常州、舟山、惠州、威海、龍岩、桂林、徐州等47個城市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來臺人數配額上限自104年9月21日起,由每日4,000人調整為5,000人。

未來政府將透過兩岸旅遊協議議定之機制,持續就中國大陸人民來臺觀光業務進行溝通,俾落實政府增進中國大陸人民對臺灣的認識與了解,促進兩岸關係的良性互動。

效益: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自97年7月迄105年4月底,中國大陸團體旅客來臺觀光達1,119萬餘人次。另依交通部觀光局估計,中國大陸團體旅客已為國內帶來新臺幣5,701億元之觀光外匯收益,創造豐厚的旅遊外匯收入,增進國內觀光產業發展,促進兩岸交流合作與良性互動。

 

公告時間:105.06
文章來源: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115034&ctNode=7944&mp=1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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