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四點附件1之24-犬貓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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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四點附件1之24-犬貓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草案。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 1061480918 號

主旨: 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四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修正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四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於犬、貓輸入風險不變下,為儘快採行便民措施,因應民眾輸入犬、貓需求,爰訂定較短之公告期間。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ㄧ)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047255。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林聰賢 公出

 

                 副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代行

 

公告時間:106.03.09
文章來源:https://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16308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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