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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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4月10日)

(圖/翻攝自網路)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6年4月1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北極星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興櫃公司,證券代號6550)申請廢止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0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42357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20,000,000元,暨106年1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552號函同意調整發行價格及延長原股東及特定人繳款期間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20

四、英屬蓋曼群島慧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637)申請廢止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2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52141號函同意申報發行海外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上限美金110,000,000元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11

貳、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4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分公司經理人江○○、前業務人員謝○○、白○○及李○○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8、9、11、20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前經理人江○○與客戶有借貸款項及居間媒介款項借貸並指示業務人員協助媒介與客戶款項借貸之情事;前業務人員謝○○有媒介客戶借貸款項、代客戶保管印鑑與存摺、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前業務人員白○○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未敘明種類或帳號暨逕行決定下單帳號、協助居間媒介客戶借貸款項、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前業務人員李○○有提供子女帳戶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宏遠證券對於分公司經理人及其業務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內部控制制度、法令遵循執行措施均未能於該分公司有效執行與落實。
五、裁罰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對宏遠證券予以警告處分。
(二)人員部分:
1.前分公司經理人江○○: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宏遠證券解除其職務。
2.前業務人員謝○○: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宏遠證券解除其職務。
3.前業務人員白○○: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宏遠證券暫停其執行業務1年。
4.前業務人員李○○: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宏遠證券暫停其執行業務6個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涂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38

 

公告時間:2017-04-10
文章來源:http://www.sfb.gov.tw/ch/home.jsp?id=95&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4100001&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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