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助選,違反選罷法相關規定之處分

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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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助選,違反選罷法相關規定之處分

(圖/翻攝自網路)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8日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針對惠群廣告社遭民眾檢舉在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從事助選活動,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案件進行審議,決議概述如下:

民眾舉發惠群廣告社於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105年1月16日),在南投市各便利商店及南投市各居家訂閱的聯合報及中國時報,夾報散發立法委員候選人蔡煌瑯、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宣傳品。

案經委員會議審議,認定惠群廣告社負責人鄭皓元自行製作總統及立法委員候選人宣傳品,並委託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在南投地區經銷實際派報人李賢仁於105年1月16日以夾報方式散發,已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0條第2款、第96條第4、5、7項及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第110條第5、6、7項規定,二法罰鍰額度相同,應依總統選罷法裁處,並考量二人因不知法令致有此違章行為,乃各酌減裁處為新臺幣17萬元罰鍰。

中選會說明,依據總統選罷法第50條第2款規定(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同法第96條第4項(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將據以開具違反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規定通知限期繳納。

 

公告時間:2017-02-23
文章來源:http://www.cec.gov.tw/central/cms/news_105/2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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