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解除PLB電臺執照管制,民眾近用更便利;往後持有者應向交通部航港局登錄緊急聯絡等資料,以充分發揮器材遇險求救功能,避免浪費政府搜救資源

2017-02-15
  • A
  • A+
  • A++

​​​​​​​​​​​​​​​​​​​​​​​​​​​​​​​​​​​NCC解除PLB電臺執照管制,民眾近用更便利;往後持有者應向交通部航港局登錄緊急聯絡等資料,以充分發揮器材遇險求救功能,避免浪費政府搜救資源

(圖/翻攝自網路)

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 簡稱PLB)可作為戶外活動多功能使用,特別是可作為遇險時發送緊急求救訊息之個人攜帶求救工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一方面為便利民眾使用,將PLB認定為免設置許可項目,但為提升緊急搜救成效,於今(15)日第735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公告內容第3點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0條之1修正案,解除PLB電臺執照管制規定,另一方面也同步規範,往後民眾購買或持有經型式認證之PLB,應依法儘速向交通部航港局辦理緊急聯絡等資料之登錄,以發揮該器材之遇險求救功能,提升個人從事戶外活動之安全,並避免浪費政府相關搜救資源。

NCC強調,PLB免除電臺執照管制後,持有此器材將省去執照費用等相關負擔,但民眾依規定仍應購買經NCC型式認證之PLB,以確保器材功能特性符合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Cospas-Sarsat)之技術規範,且在持有、停用或聯絡資訊異動時,須儘速向交通部航港局辦理相關資訊登錄,以確保使用PLB發射求救訊息後,臺北任務管制中心(Taipei Mission Control Center, 簡稱TAMCC)能快速聯絡持有人或其緊急聯絡人,迅速確認救援需求及增進搜救成效,並避免發生因無從聯絡持有人或其緊急聯絡人,而影響搜救成效或造成搜救資源浪費之情事。此外,使用PLB發射求救訊息之持有人,如經有關機關發現有未辦理登錄之情形,依法須提供器材識別碼及個人資料供執行蒐救之機關作成紀錄後通知NCC,以落實管理,且該持有者應辦理登錄後始得繼續使用。另新修正管理辦法也規定PLB廠商應於器材(包裝盒、使用手冊及說明書)標示(略以)「持有者須向交通部航港局辦理資訊登錄,未依規定登錄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之字樣,以減少民眾疏於登錄之情形。

NCC表示,配合PLB解除電臺管制後之使用宣導,已邀集相關機關擬具常見問答集(FAQ),對於PLB運作方式、使用特性、侷限性及註冊登錄規定等,均有更詳盡說明,該問答集將公布於NCC網站,歡迎民眾上網查閱。

NCC指出,PLB屬供個人攜帶使用之406MHz緊急無線電示標,當民眾於行動電話涵蓋範圍以外之偏遠地區從事戶外活動,遇險需要救援時,可透過PLB發送406MHz遇險求救信號,經 Cospas-Sarsat之衛星系統接收後,傳送至地面接收站,再由TAMCC確認後,通報相關搜救單位展開搜救工作。

另外,NCC也提醒民眾注意,PLB之使用有其侷限性,例如其不具通話功能,且在山區密林峽谷地形易有訊號不良或定位誤差較大等問題,爰建議民眾應選購配有全球定位系統(GPS)功能之PLB,並搭配攜帶其他通訊器材以加強因應緊急求救之需。NCC整理一張表格給大家參考:(請參考下方附件PDF檔)

連絡人:副處長陳春木

電 話:(02)3343-8402

行動電話:0939-239-893

 

公告時間:2017-02-15
文章來源: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is_history=0&pages=0&sn_f=37028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