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出租予營利事業,於所得發生年度轉開信託所得憑單予受益人時,信託所得如何計算?

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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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出租予營利事業,於所得發生年度轉開信託所得憑單予受益人時,信託所得如何計算?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鼓山區信託財產專戶受託人楊小姐來電詢問:將信託財產之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如屬自益信託,所得發生年度受託人應如何計算信託所得額轉開憑單予受益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計算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信託收益之扣繳稅額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受益人。又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之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法申報。

信託財產房屋既已出租予營利事業,取得租金收入,信託所得申報時,以租金收入總額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計算出信託所得額,再依信託所得額轉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予受益人,而非以扣繳單位租金給付金額轉開憑單,倘若尚有其他各類所得,仍請依相關規定,轉開信託憑單予受益人,此類常見錯誤,請受託人特別注意。【#109】

公告時間:2017-04-06
文章來源:https://www.ntbk.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34/748173584978146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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