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3-4月期起公用事業中獎電子發票,中獎人得持中獎當期費用帳單向受託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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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3-4月期起公用事業中獎電子發票,中獎人得持中獎當期費用帳單向受託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表示,公用事業用戶取得106年3-4月期以後之公用事業電子發票,自106年6月6日起,於中獎後,得持公用事業該筆載有「載具識別資訊」及「領獎收據」之費用帳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紙本電子帳單或補發載具證明單)向受託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財政部說明,現行用戶如未指定扣款繳費帳戶作為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匯入帳戶,其中獎時,由該公用事業直接寄送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與用戶持憑向郵局領獎,或由公用事業之用戶持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至超商操作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再向郵局領獎。


為簡化兌領作業,該部於105年12月29日訂定「公用事業載具兌獎聯作為兌獎憑證作業說明」,自106年3-4月期以後之公用事業中獎電子發票,中獎人得以公用事業印有「載具識別資訊」及「領獎收據」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紙本之電子帳單或補發載具證明單作為兌獎憑證持憑兌獎,無須至超商設置之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由郵局掃描讀取「載具識別資訊條碼」,並核對中獎清冊與中獎人身分證無誤後,即可給獎,以資便民並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02-23228146

 

公告時間:2017-05-01
文章來源: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705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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