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105年度所得稅申報應注意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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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105年度所得稅申報應注意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起已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屢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新制課徵範圍有哪些?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該局說明,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日後出售時,須按新制規定課稅。如果房地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則須考量房地持有期間是否在2年以內,如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如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則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舉例說明如附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房地合一新制相關法令規範內容,據以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應課稅所得額之情事,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附件
房地合一新舊制說明

 

公告時間:2017-05-18
文章來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698445951773889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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