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臺北關舉辦106年第2次通關業務座談會圓滿成功

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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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臺北關舉辦106年第2次通關業務座談會圓滿成功

(圖/翻攝自關務署官網)

 

臺北關為強化與相關業者及公、協會之雙向溝通,於本(106)年6月22日舉辦本年度第2次通關業務座談會,邀請台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報關公會聯合會、台北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公司代表聯席會、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貨棧(站)倉儲業者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與會,會議由該關副關務長蘇淑貞主持。會中除就前次會議提案列管案件向業者說明辦理情形,另就本次提案逐一討論,充分溝通、交換意見,有須海關配合或再行研議事項亦作成明確裁示,深獲業界肯定。另表揚106年度優良報關專責人員10名及績優自主管理專責人員12名,以肯定優秀專責人員協助提升貨物通關效率的貢獻,並鼓勵業界發掘更多優秀的從業人員,共創雙贏。


該關特於本次座談會中積極宣導政令,籲請業者配合:
一、 106年5月10日總統公布修正之「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及第20條之1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6月12日施行,將各類菸品應徵稅額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590元。


二、新修正洗錢防制法將於106年6月28日施行,依第12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及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攜帶或運送,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有價證券、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出入境,應向海關申報。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依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海關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鍰。新臺幣依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依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


三、候單箱設置之功能為海關發還業者報關文件,依規定不得存放私人物品,請業者配合並儘速清理所屬之候單箱;如無須使用,請予以歸還,俾利管理。

 

該關期藉由每季舉辦的業務座談會,瞭解業者需求,儘量協助解決問題,希業者皆能積極參與,勇於建言,藉由雙方互動,使海關服務更優質,通關更為順暢。

 

新聞聯絡人:莊佳菱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服務課 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357

 

公告時間:2017-06-26
文章來源:https://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79955&ctNode=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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