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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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

(圖/翻攝自網路)

 

高雄市三民區李先生來電詢問:自己房屋無償借予弟媳供營業使用為何會被國稅局核課租賃所得?


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設算租賃收入。

 

因弟媳非屬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故李先生將房屋無償借與弟媳供營業使用,於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245】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雯嵐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72

 

公告時間:2017-06-28
文章來源:https://www.ntbk.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34/654592836871939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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